第一条 中心中文名称为分子诊断技术创新研究中心,英文名为“Innovation Center of Molecular Diagnostic”,英文缩写为“ICMD”。(以下简称“中心”),为明确中心宗旨、中心任务、机构设置和管理等,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是由北京化工大学和中科伊诺(北京)国际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以贯彻学术研究和成果转化,打造集产学研用为一体的新型研究中心。
第三条 中心以“探索创新、合作共赢”为宗旨,保持开放性和灵活性,通过交流融合,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合作共赢。中心以项目为载体,转化为纽带,形成富有号召力、影响力、可持续运行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 中心将遵守道德法律,联合国内外生命科学领域各方资源,科学引导、集思广益,建立良性的科学创新合作研究生态。
第五条 围绕中心宗旨,进行科研学术的交流、科研人才培养、技术人才培训、科研项目转化作为核心任务,中心定期举行高峰会议与论坛、开展专题研究与技能培训、组织科研项目合作、优质项目转化等。
第六条 中心成员以双方的科学家、临床专家构成。单位、机构或个人经管理委员会审评通过,认可本章程、愿意履行中心义务可申请加入本中心。
第七条 中心成员因故退出,需提前三十日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委员会同意即可退出。
第八条 中心成员的权利
1. 有权参加中心定期举办的各种会议和培训。
2. 有权利申请使用中心各项资源进行科研合作、人才培养和项目转化等相关合作。
有权因重大事项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3. 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4. 有权对中心章程提出修改建议,有权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5. 享有与中心成员在约定领域的优先合作权及相关资料信息的共享权。
第九条 中心成员的义务
1. 承认并拥护本中心的章程,始终贯彻学术性的中心理念。
2. 积极参加本中心的各项活动,坚决执行本中心的决议,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
3. 及时、真实地向中心提供合作领域的资料和信息等。
4. 对中心内的共享信息,涉及学术秘密及其他秘密的,负有保密责任。
5. 有责任完成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中心下设管理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和秘书处等机构,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制,并依据中心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中心各项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需要,经委员会同意或授权,不断完善中心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为中心执行机构,由中心发起单位商讨决定,并公示于中心内所有成员,专家指导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各项职务人员由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责
1. 理事会的职责
(1) 审议通过修改中心章程的决议;
(2) 解释中心章程;
(3) 制订并审议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 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1) 把握科学发展路线和方向,对国际医学科学发展进行追踪研究;
(2) 根据科学建设的发展需要,提出重点技术领域及重大项目建议;
(3) 针对中心项目承担科研攻关任务;
(4) 对中心内人员有培养和培训的义务;
3. 秘书处的职责
(1) 具体执行中心会议决议,协调中心事务和活动;
(2) 负责中心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负责中心内部相关文件的起草和处理;
(4) 组织参加影响学科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研讨;
(5) 加强中心内部成员之间、内部与外部、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考察、培训、交流;
(6) 为中心成员提供必要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作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秘书处应当及时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含)以上委员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成员或委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委员会,决议须经与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参加中心各项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各成员单位自理。各成员单位需根据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安排相应的预算。秘书处工作人员与办公条件由挂靠单位保障。
第十八条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研究或调研课题,由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九条 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中心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管理委员会表决一致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在中心发起人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