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诊断技术创新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心中文名称为分子诊断技术创新研究中心,英文名为“Innovation Center of Molecular Diagnostic”,英文缩写为“ICMD”。(以下简称“中心”),为明确中心宗旨、中心任务、机构设置和管理等,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是由北京化工大学和中科伊诺(北京)国际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以贯彻学术研究和成果转化,打造集产学研用为一体的新型研究中心。

第三条 中心以“探索创新、合作共赢”为宗旨,保持开放性和灵活性,通过交流融合,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合作共赢。中心以项目为载体,转化为纽带,形成富有号召力、影响力、可持续运行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 中心将遵守道德法律,联合国内外生命科学领域各方资源,科学引导、集思广益,建立良性的科学创新合作研究生态。

第二章  中心任务

第五条 围绕中心宗旨,进行科研学术的交流、科研人才培养、技术人才培训、科研项目转化作为核心任务,中心定期举行高峰会议与论坛、开展专题研究与技能培训、组织科研项目合作、优质项目转化等

第三章  中心成员

第六条 中心成员以双方的科学家、临床专家构成。单位、机构或个人经管理委员会审评通过,认可本章程、愿意履行中心义务可申请加入本中心。

第七条 中心成员因故退出,需提前三十日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退出申请,经委员会同意即可退出。

第八条 中心成员的权利

1. 有权参加中心定期举办的各种会议和培训。

2. 有权利申请使用中心各项资源进行科研合作、人才培养和项目转化等相关合作。

有权因重大事项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3. 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4. 有权对中心章程提出修改建议,有权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5. 享有与中心成员在约定领域的优先合作权及相关资料信息的共享权。

第九条 中心成员的义务

1. 承认并拥护本中心的章程,始终贯彻学术性的中心理念。

2. 积极参加本中心的各项活动,坚决执行本中心的决议,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

3. 及时、真实地向中心提供合作领域的资料和信息等。

4. 对中心内的共享信息,涉及学术秘密及其他秘密的,负有保密责任。

5. 有责任完成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心下设管理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和秘书处等机构,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制,并依据中心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中心各项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需要,经委员会同意或授权,不断完善中心管理机制和制度,。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为中心执行机构,由中心发起单位商讨决定,并公示于中心内所有成员,专家指导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各项职务人员由委员会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委员会的职责

1. 理事会的职责

(1) 审议通过修改中心章程的决议;

(2) 解释中心章程;

(3) 制订并审议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4)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 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1) 把握科学发展路线和方向,对国际医学科学发展进行追踪研究;

(2) 根据科学建设的发展需要,提出重点技术领域及重大项目建议;

(3) 针对中心项目承担科研攻关任务;

(4) 对中心内人员有培养和培训的义务;

3. 秘书处的职责

(1) 具体执行中心会议决议,协调中心事务和活动;

(2) 负责中心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 负责中心内部相关文件的起草和处理;

(4) 组织参加影响学科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的研讨;

(5) 加强中心内部成员之间、内部与外部、与相关部门的合作、考察、培训、交流;

(6) 为中心成员提供必要的其他服务。

第十三条 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作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秘书处应当及时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含)以上委员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成员或委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委员会,决议须经与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参加中心各项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各成员单位自理。各成员单位需根据本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安排相应的预算。秘书处工作人员与办公条件由挂靠单位保障。

第十八条 中心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研究或调研课题,由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本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中心解散或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管理委员会表决一致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在中心发起人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管理委员会。